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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南和盈五矿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和盈五矿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和盈五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欣,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和。申请执行人海南和盈五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存款15793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