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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山县。被告何某某,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