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山县。被告何某某,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