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景晓兰与张筱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晓兰,张筱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景晓兰,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被告张筱兵,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晓兰与被告张筱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晓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筱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晓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晓兰撤回对被告张筱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晓兰负担。审判员 靳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