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谭军与李翔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3331号1申请执行人谭军,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李翔,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3)沪闸证执字第55号谭军与李翔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军要求被执行人李翔归还借款本金48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曝光、网上追查等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沪闸证执字第55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束培民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