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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某某林业局与燕某某林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林业局,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局。被执行人燕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某某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燕某某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燕某某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燕某某缴纳下剩罚款4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45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由被执行人燕某某在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局缴纳下剩罚款3300元。其余下剩罚款120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局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二、按实际执行回标的计算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燕某某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燕某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林业局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