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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李艳霞,刘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烟台中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78号。被执行人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阳光嘉园3号1单元1304室。被执行人李艳霞。被执行人刘春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李艳霞、刘春雷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李艳霞、刘春雷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1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