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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爱桃申请执行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桃,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桃,女,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俊华庭南区4号楼2单元2楼西。被执行人段凯,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丽馨家园6号楼2单元6楼西户。孙爱桃申请执行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爱桃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段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段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60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段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