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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凤新与化明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新,化明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凤新,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反诉原告):化明义,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迎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凤新诉被告(反诉原告)化明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新、反诉原告化明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新、反诉原告化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新、反诉原告化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依法减半收取711元,计711元,由原告高凤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0元,依法减半收取235元,计235元,由反诉原告化明义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