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曹鑫隆与孙大眉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鑫隆,孙大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4号申请人曹鑫隆。被申请人孙大眉。申请人曹鑫隆以被申请人孙大眉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大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鑫隆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大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曹鑫隆所有的浙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22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元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