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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玄甲凯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东阿县宏大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甲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东阿县宏大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玄甲凯,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东阿县宏大运输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阿县宏大运输队所有的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车,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