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娟利与被告李喜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娟利,李喜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孙娟利,女。被告李喜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娟利与被告李喜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娟利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娟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娟利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