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瑞光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源高塑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541-1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德孝。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源高塑胶厂。投资人蔡林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