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云鹏与庄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云鹏,庄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申云鹏,男,1982年5月6日出生。被告庄玮,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云鹏与被告庄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云鹏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申云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