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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纪园、刘敏与田先枝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园,刘敏,田先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10号原告刘纪园,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原告刘敏,女,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被告田先枝,女,汉族,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刘纪园、刘敏诉被告田先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园、刘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园、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纪园、刘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