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志军与德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朋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军,德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朋波,姜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闫志军。被告:德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新港街80号。代表人:张振贵,经理。被告:孙朋波。被告:姜春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