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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敏智;叶秋华;夏敏勇;杨红贵;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休宁县华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奋飞;胡秀玲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29-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组织机构代码74085467-7。法定代表人:江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安东园****,组织机构代码69105794-5。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码74678531-8。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敏智,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叶秋华,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夏敏勇,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杨红贵,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东关路东侧****楼码05579511-1.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休宁县华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68686554-2。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奋飞,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胡秀玲,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敏智名下位于休宁县齐云西大道凤凰花园夹溪路1-72号房屋产权证(休字30208054)房产一套,抵押登记于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因执行人夏敏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夏敏智名下位于休宁县齐云西大道凤凰花园夹溪路1-72号房屋产权证(休字30208054)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