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2005年1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