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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立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立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立慈,男,汉族,1957年03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立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