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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周永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周永鸯,张维辉,张青艳,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告周永鸯。被告张维辉。被告张青艳。被告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周永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本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