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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象山山明芬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象山山明芬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80号。法定代表人:何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山明芬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城东综合开发区。负责人:张明祥,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山明芬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