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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赵邦云与司武元、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武元,赵邦云,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武元,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邦云,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346-9。法定代表人:周培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司武元与被上诉人赵邦云、原审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司武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武元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上诉人司武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