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爱军与北京乐斯赢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军,北京乐斯赢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赵爱军,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乐斯赢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优龙路306室。法定代表人岳宗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起,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爱军与被告北京乐斯赢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斯赢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乐斯赢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赵爱军对此予以认可,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查,被告乐斯赢信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无实际地址,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已满一年。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当事人双方均认可被告乐斯赢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案应归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