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丽与孙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孙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季文茹(原告之母)。被告孙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孙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