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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丽与孙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孙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季文茹(原告之母)。被告孙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孙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