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索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索某,农民。被告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