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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索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索某,农民。被告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