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晓敏与张永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晓敏,张永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姜晓敏。被申请人张永风。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