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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智慧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075969、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1月16日、出票人无锡慧谷数字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张家港市凯海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