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张士永、崔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张士永;崔翠红;崔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505046-2。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志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谢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士永,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崔翠红(系张士永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崔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永、崔翠红、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