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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房好臣与房好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房好臣,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房好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好臣与被告房好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好臣因与被告房好建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基于与被告就所诉争事实而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洪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