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房好臣与房好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房好臣,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房好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好臣与被告房好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好臣因与被告房好建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基于与被告就所诉争事实而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洪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