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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志明与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明,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2号原告刘志明、男、42岁、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职工、现住江达县。被告段凯、男、26岁、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职工、现住江达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阿旺措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志明诉被告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明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取,共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旺措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斯朗巴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