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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生于1961年1月16日。被执行人何某某(系被执行人杨某乙之夫),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应继承的补偿款68266.8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24.00元的义务,共计69190.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某的收入、财产69190.8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