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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玉婵与恩施国贸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恩施国贸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986号原告李玉婵,女,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恩施国贸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6号(阳光国际城)。法定代表人韩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诉被告恩施国贸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婵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