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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树权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06号上诉人张树权,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树权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432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树权以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营村委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恢复原状纠纷之诉。张树权起诉称:张树权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街××号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昌平分中心进行北京市昌平区新城东区二期土地(张营村)一级开发项目建设,将张树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2014年4月14日凌晨2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张树权也没有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张树权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间内的物品不知去向,张树权一家流离失所、无处居住。当日,张营村委会出具证明,承认其于该日拆除了张树权合法拥有的房屋。张树权认为,张营村委会的暴力拆除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张营村委会对其房屋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树权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树权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张树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张树权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树权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街××号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张营村委会违法实施拆除的行为导致张树权的房屋灭失,财产毁损,张树权因此而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因而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次,从张树权所提诉讼请求映射出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本案也应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树权要求张营村委会将其受损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无论是基于物权保护还是基于民事侵权,张树权与张营村委会之间的争议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必然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张树权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张树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复次,一审裁定没有说明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仅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树权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一言以蔽之,这种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的裁判结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中也特别强调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以理服人。最后,从张树权递交诉状到一审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期间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7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符合民事起诉的其他条件。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院都应该受理。哪些属于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应当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张营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营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张树权认为张营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张营村委会予以改正。另,张树权所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因该问题并不当然地导致其起诉可以被受理,故张树权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受理其起诉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张树权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