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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甲沿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赤三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同辉制药厂转弯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灯柱,造成车辆损坏及黄某某、黄某甲二人受伤(黄某甲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斗门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斗门大队民警处置现场并到珠海市斗门区遵义医院学院第五附属医院对受伤的黄某某进行调查取证,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斗门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薛某某、黄某丙、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被害人黄某甲身份信息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黄某某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黄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朱某某、黄甲某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5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黄某某同意赔偿朱某某、黄甲某共计180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余下的130000元分期偿还,从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65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65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还清以上赔偿款。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朱某某、黄甲某支付了首期赔偿款50000元,后者于当日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黄某某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又自行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国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