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穆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