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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付生与徐改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生,徐改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郭付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改茹,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清,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推荐。本院受理原告郭付生诉被告徐改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付生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