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