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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