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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执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淑梅申请执行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梅,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字第2839号申请执行人罗淑梅,女,汉族,职员,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职员,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账户的存款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