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有财与伊风荣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财,伊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有财,男,76岁,汉族,现住察右前旗。被执行人伊风荣,女,51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风荣给付申请人杨有财欠款四万元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伊风荣所有的位于马莲渠乡马莲渠村北39号1户房屋产权证号0174**号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