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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庆海与李艳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海,李艳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李庆海,男,汉族,1963年3月8日生,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李艳会,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海与被告李艳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