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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宪光与王桂利、赵广会、王晶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光,王桂利,赵广会,王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光,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桂利,住泰安市。被执行人赵广会,住泰安市。被执行人王晶华,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宪光与被执行人王桂利、赵广会、王晶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2012)泰民一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凡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