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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李凤柱、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与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盐城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龙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李某某,居民。 被告盐城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成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约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