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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被告: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保全费1103元,共计2392.5元,由原告石家庄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