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兰侠与周子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侠,周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兰侠,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周子航,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兰侠依据本院的(2014)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