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西兴申请执行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兴,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兴。被执行人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王西兴申请执行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4523.80元,诉讼费80元。于2015年元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14612.8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