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申利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433号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申利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成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德化县申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申利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