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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二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国年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年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组织机构代码25201766-9。法定代表人:高申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沙炳龙,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滁州市国年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923913-5。法定代表人:张国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国年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