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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万桂与侯兆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桂,侯兆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杨万桂。委托代理人朱翊仁,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兆祥。委托代理人XX,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万桂与被告侯兆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桂的委托代理人朱翊仁,被告侯兆祥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万桂诉称,被告侯兆祥以东山镇渡桥村新建1组翻建的宅基地房屋为经营场所登记设立了吴中区东山恒丰五金厂。后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在该宅基地房屋周边建围墙,因其房屋就在被告所建围墙南侧,被告所建围墙严重影响了其房屋通风、采光、并影响了其门前道路的通行,对此其多次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东山镇渡桥村新建1组房屋的原状即拆除围墙;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兆祥辩称,其与弟弟侯兆鹏在渡桥村新建(1)新塘村10号建造了宅基地房屋,共四间半二层,靠北两间由其所有,靠南两间由侯兆鹏所有,中间半间设两个卫生间,其与侯兆鹏一人一个。上述宅基地房屋西面原为其承包地,2013年3月左右,其与弟弟共同在该宅基地房屋西面建了围墙,虽建围墙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但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围墙的行为合情合理,实际也未影响原告所述房屋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且靠北的一半围墙归其所有,靠南的一半即与原告所述房屋相邻的围墙归其弟弟所有,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据其了解,围墙南侧房屋(原告所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并非原告的自留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经有关部门审批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应属于违章搭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万桂与被告侯兆祥两家相邻而居,二人同为吴中区东山镇渡桥村新建1组村民。被告侯兆祥与其弟弟侯兆鹏在渡桥村新建1组均建有一幢建筑面积为171.64㎡的房屋,两幢房屋南北相连,房型结构南北对称。2000年3月,经原吴县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上述房屋中北面4间2层产权人为被告侯兆祥,南面4间2层产权人为侯兆鹏。在上述两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分户平面图中均标注两幢房屋西侧均为承包地。被告陈述,其与侯兆鹏于2013年3月左右在该承包地上(上述房屋西侧)建造了围墙。经本院实地查勘,上述围墙南侧建有一辅房即所告所有的辅房,两者之间留有约1.5米宽的通道,该辅房高于围墙,且与围墙紧邻处的墙上未设窗户。2010年10月17日,原告之子杨义龙向渡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渡桥村委会)申请,称家父(原告杨万桂)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在家发病后打坏家中物品,需建辅房一间,在40平方米,高度3.5米,该申请书上杨义龙落款处盖有渡桥村委会公章。原告陈述,该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其即于2010得10月开始在侯兆鹏上述房屋西侧的承包地南边建造辅房,辅房所占土地为其自留地。经本院实地查勘,原告之子杨义龙的房屋(也建有围墙)在被告与侯兆鹏上述房屋西侧,双方围墙之间有一条马路,原告可经由该马路直接从辅房的西门进出辅房,亦可经由该马路通往辅房与被告房屋外围墙之间的通道从辅房北门进出辅房。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申请、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相邻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本案中,对于原告所称被告修建围墙影响其通行,因被告围墙与原告辅房间通道并非原告出入辅房的必经通道,且该通道宽度亦未影响原告从辅房北门出入辅房;至于原告所称被告修建围墙影响其采光、通风,因围墙高度低于辅房,而与围墙紧邻处的辅房墙上原告在建造时未设窗户,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万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万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彬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