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3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肖宏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肖宏伟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443号原告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庆娜。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被告肖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肖宏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发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春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