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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柴伟一审民事受理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5)卫民初字第283号柴伟:你诉与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