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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云雷与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雷,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雷。被执行人:王建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雷与被执行人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光的存款记录,被执行人王建光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30f17873)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2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刘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 来源:百度搜索“”